(2005年5月修订)
一、总则
1、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本科教学质量,加强对本科教学工作的监督和管理,明确教学督导组的工作权限和职责范围,特制定《上海电力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》。
2、教学督导组在主管教学校长的领导下,协助教务处做好教学工作的监督和管理。
二、教学督导工作职责
(一)开展调查研究�
1、调查各院(系)教学工作、青年教师培养、课程建设、教材建设情况。
2、通过有重点的跟班听课、巡视考场等,调查了解各院(系)教师教书育人、教学质量及学风情况。�
3、调查了解各院(系)的教学改革工作。
4、参与学校召开的各种教师、学生座谈会,调查了解各院(系)领导、教师及学生对全校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。�
5、协同学校教务处开展各种专题研究,承担学校教学改革研究课题。
(二)指导与建议�
1、教学督导组在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工作的基础上,向校有关领导、教学管理委员会、职能处室、院(系)、有关教师提出完善教学工作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。�
2、每月会同教务处召开一次教学督导工作例会,提出问题,交流总结,酝酿下步工作。
3、每学期由主管校长负责召开一次教学督导工作研讨会,分析研究教学督导组提出的有关我校教学质量与管理的重要问题,总结我校教学督导工作经验。� 三、教学督导任职条件
1、热爱教育事业,热爱教学工作,致力教学改革,有丰富教学经验、较高学术水平,治学严谨,有高度责任感、事业心的教授、副教授。�
2、身体健康,胜任工作的退休教师,年龄一般不大于70岁;或在职教师中具有教授、副教授资格、从教20年以上者可担任兼职教学督导。�
四、教学督导选聘与任期�
校级教学督导由校教学管理委员会提名,报主管校长批准,并颁发聘书,学校付给相应津贴。
校级教学督导聘期一年,可续聘。